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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熊猫稀有血型志愿服务促进会章程(2020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pdf
深圳市熊猫稀有血型志愿服务促进会
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熊猫稀有血型志愿服务促进会(英文名称:Shenzhen panda Rare Blood Type Promotion Association,简称SRBT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稀有血型(RH-)志愿献血者和有志于为稀有血型事业服务的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我市已知稀有血型人员,通过网络和应用软件,建立平台,推动深圳稀有血型资源调配,满足稀有血型血源需要。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二栋7楼716。
第二章 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 产 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熊猫稀有血型志愿服务促进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熊猫稀有血型志愿服务促进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稀有血型知识,促进市民了解自己的血型;
(二)为会员提供相关咨询、会员培训等服务;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血型宣传调配献血活动;
(四)协助有关部门,针对市民的热情献血,做好相关引导工作;
(五)组织开展会员交流活动;
(六)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为发展本会贡献力量,热心支持本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的单位和个人;
(四)个人会员须为Rh阴性血型,且在志愿献血方面有一定的意愿。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本会统一制定的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经验交流和考察活动;
(四)查阅本会章程、理事名册、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退会的自由;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参加本会会务活动和服务活动;
(七)不得在参与本会活动时(或在本会微信群、QQ群及本会其他社媒平台)发布影响党的领导、祖国统一、国家和社会安全的不当言论;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会费的标准及收取:
(一)个人会员会费:100元/年;
(二)单位会员会费:1.爱心单位会员1000元/年;2.理事单位会员3000元/年;3.副会长单位会员5000元/年。
每年1月1日 至 1月31日为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时间(新加入会员在入会时缴纳当年会费),个人会员逾期未缴纳会费的,暂停会员资格,个人会员逾期超90天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单位会员的会费缴纳时间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死亡或者单位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经理事会讨论决定除名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本会。会员申请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 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的数量不少于本会会员数量的1/3。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 最 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 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通过。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本会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八条 每个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每个单位会员也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人数不应低于十三名,且必须为奇数。理事会成员人数不符合要求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无法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补选代理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会职的选举方案及会员代表的推举方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 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能通过。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如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可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第 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 至 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最 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促进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促进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促进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促进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促进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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